第九章 律法书

除了《创世记》中关于族长的叙事外,还有三个叙事对以色列民族的形成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它们出现在《出埃及记》中(参见《圣经导读:按卷读经》,第二章《出埃及记》阅读建议部分)。第一,他们奇迹般地从为奴之地埃及被解救出来(出埃及),而埃及在当时的古代世界是最强盛的帝国(出1-18)。第二,神将他的百姓从万民中分别出来,重新向他们显现(出33;40)。第三,神为了他的名在西奈山脚下重整以色列人作为一个民族(出19-民10:10)。这第三件事有多么困难,对于我们来说甚至很难想象。这些百姓数世纪以来所知道的只有奴隶制和埃及文化,神现在却要把他们重整为一个全新的民族。他们不仅要被塑造成一支骁勇善战的军队,以征服神应许赐给他们祖先的土地,而且要被塑造成一个群体,这个群体既能在沙漠,最后也能在应许之地共同生活。同时,他们需要神指示他们如何成为神的子民——他们彼此的关系和与神的关系——这样他们才能摆脱埃及的文化和习俗,并且不采纳迦南人——有一天他们要占领迦南的土地——的文化和习俗。

这就是律法在以色列历史中的作用。神为以色列人确立了在群体之中共同生活和预备与耶和华建立关系并敬拜耶和华的方式,这是神给他的子民的恩赐。同时,律法也确立了他们与周边文化关系的界限。这的确是一项巨大的任务!

如果我们想要读懂并很好地理解律法书,就必须从理解律法在以色列自身历史中的作用着手。同时,我们必须注意其约的性质——因为我们将律法书,乃至先知书和新约故事本身理解为新的约,根据就在于此。所以,本章的目的在于引导你很好地理解以色列律法的性质和作用,这样我们也可以问自己,这些律法对于我们这些生活在神的新约之下的神的子民有什么作用?

什么是律法?

为了理解旧约律法在圣经中的作用,我们一开始就需要面对三个由圣经本身的“律法”语言所带来的问题。第一,“律法”(law)一词本身在圣经中使用时就有不同的含义:(1)其复数形式指的是“律法条例”——600多条具体的诫命,以色列人应当遵守以表明他们对神的忠心(如,(出18:2 0);(2)其单数形式指的是一切律法的总和(如,太5:18);(3)在“律法书”中用作单数,指摩西五经(如书1:8);(4)有些新约作家在神学上用其单数形式来指整个旧约的宗教体系(如,林前9:20);(5)有些新约作家用其单数形式来指拉比所解释的旧约律法(即以上第二种意思,如《使徒行传》10:28中彼得所说的)。我们在本章中主要的目的是帮助读者理解第一和第二种用法的含义,好使读者能明白神所赐给以色列的诸多律法条例对以色列人意义何在,我们今天又当如何看待它们。

第二个问题与以上第三种用法有关,摩西五经本身常常被称为“律法”[例如,“律法和先知”(太5:17;路16:16)]。有两点需要指出:(1)这些诫命几乎只出现在被称为“律法书”的摩西五经的四卷书中:《出埃及记》、《利未记》、《民数记》和《申命记》。(2)除了罗列律法条例外,这些书卷也包含了许多其他的资料,而这些资料主要是叙事(见本书第五章)。原因在于,耶和华与以色列之间盟约的律法始于《出埃及记》20章,这种律法只有放在整个叙事中才能得到理解。该叙事(尤其)包括《创世记》,事实上,《创世记》只包含了少数的“基本”诫命,如1:28、9:4-6和17:9中的那些诫命,它们不只是特别针对以色列及其与耶和华特别的盟约关系。

第三,就这些诫命而论,大多数基督徒感到最困难的是解释的问题。这些具体的法律规定如何适用于我们?它们适用吗?由于这是关键的问题,我们下面首先要说明基督徒与律法的关系,这将有助于随后的解经讨论。

基督徒与旧约律法

我们一开始就要指出,基督徒不应该以守旧约律法来表达他们对神的忠诚,因为我们是在新约之下建立与神的关系的。而且无论如何,即便我们应该遵守,也不可能做到,因为已经没有圣殿或圣所可以让我们将祭物(例如动物的肉等等)献在祭坛上(利1-5)。事实上,如果你照旧约所说的来宰杀、焚烧动物,你可能会因残害动物而被捕!但是,如果你不再需要遵守旧约律法,那么,耶稣为什么说:“我实在告诉你们,就是到天地都废去了,律法的一点一画也不能废去,都要成全”(太5:18)?这个问题需要回答,即旧约律法如何对基督徒仍然起作用。

我们拟出了六项理解基督徒与旧约律法关系的基本原则,其中一些原则我们会立即予以说明,另一些则会在本章稍后的部分,做更详细的解释。

第一,旧约律法是一种盟约(covenant)。盟约是签约双方具有约束力的契约,对于双方的义务都有明确的记载。在旧约时代,许多盟约都是由非常强大的宗主(大地主)慷慨地赐给较弱小、依赖他的家臣(仆人)。他们保证给予家臣恩惠和保护。相对地,家臣有义务只对宗主尽忠。盟约中也明确记载警告的条款:任何不忠将会受到处罚。家臣如何表示他们的忠诚呢?就是遵守盟约中所载明的规定(行为规范)。只要家臣遵守这些规定,宗主就知道家臣是忠诚的。但是当家臣违反规定时,宗主就可以根据盟约的规定,处罚家臣。

对于理解这点最主要的是,神在西奈山和以色列人建立这样的盟约时,采用了这种广为人知的盟约形式,神通过盟约限定了他自己(耶和华=“主”)和他的仆人以色列人之间的关系。作为对神恩典和保守的回报,以色列人必须遵守一些规则(例如,诫命),即我们可以从《出埃及记》20章到《申命记》33章中看到的盟约律法。

这份盟约的形式包含六部分:前文、序言、规定、见证人、处罚和文件的条款。前文确认协议双方的身份[“我是耶和华你的神……”(出20:2)],序言则扼要叙述双方建立关系的经过[“曾将你从为奴之家领出”(出20:2)]。规定,正如前面所说的,乃个别的律法条文。见证人是指将要执行盟约的人(主自己,或有时是“天和地”——这种说法表示神所创造的一切都关心人是否遵守所立之盟约——例如,申4:26;30:19)。处罚包含祝福与咒诅,有激励人遵守盟约的作用(例如,利26和申28-33)。文件条款则规定要定期复查所立之盟约,以免被人忘记(例如,申17:18-19;31:9-13)。第一次颁布的律法(在西奈山,出20-利27,《民数记》有些补充),和第二次颁布的律法(征服迦南地之前,记载在《申命记》里)都含有这六部分的形式。

这第一点的重要性怎么强调也不过分。正是其盟约的性质使“律法”对于整体地理解旧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律法本身是以色列故事不可或缺的部分(参第五章,“叙事的性质”),这也部分地说明,为什么“律法”本身总体上看上去显得组织得很奇特。再者,离开律法的盟约性质,就不能理解以色列历史中先知的作用(参第十章)。所以,如果我们想理解圣经的故事——神的故事——和我们在故事中的地位,尽管我们并不必须“遵守”这些律法,这些律法对于我们的阅读和理解也是不可缺的。

第二,旧约不是我们的约(Testament)。Testament(约)是Covenant(盟约)的另一种说法。旧约是神先前和以色列人在西奈山所立之约,这是我们不再必须遵守的。所以,我们很难一开始就假设旧的盟约将自动地对我们有约束力。事实上,我们应该假设,除非在新的盟约中这些旧的规条(律法)被重申,否则它们对我们没有约束力。这就是说,除非旧约律法在新约中被重申或强调,否则神的子民就不必完全遵从它(参见罗6:14-15)。从旧的盟约到新的盟约有了一些变化。神要求他的子民——我们——对他的顺服与忠诚与他向旧约的以色列人要求的顺服与忠诚有所不同,但忠诚依然是神所要求的,所改变的是表达忠诚的方式。

第三,两类旧的盟约显然没有在新约中被重述。若要详尽地阐述旧约律法的种类,需要另写一本专著。尽管如此,摩西五经中大部分律法可以分为两类,不过这两类都不再适用于基督徒。一类是以色列的民法,另一类是以色列的宗教仪式律法。虽然其他一些律法还适用于我们(见以下第四点),但这两大类都不再适用了。

民法载明了各种大小罪行应受到刑罚,在以色列,犯了这些罪行的人会被逮捕和审判。这些律法决定了以色列人作为神的子民的日常生活——他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和他们与文化的关系。所以,在读这些律法的时候,要从它们在古代以色列社会中所起的作用来思考,也要从它们如何显明神自己的性情方面来思考。另一方面,这些律法仅适用于古代以色列公民,而今天的人并不是古代以色列的公民。

宗教仪式律法构成旧约律法最大的一部分,包括整卷《利未记》和《出埃及记》、《民数记》以及《申命记》的许多内容。这些仪式律法教导以色列人如何实行敬拜仪式,从敬拜器具的设计、祭司的责任、献祭性的种类物,到献祭的方式,每一件事都有详细的说明。献牲畜为祭(宗教仪式上的宰杀和烹食)是旧约中敬拜神的主要方式。若不流血,罪就不得赦免(来9:22)。然而当耶稣献了一次永远的祭之后,这种盟约的方法就立刻过时了。虽然按照新盟约的方式,敬拜依然延续,献祭却不再出现于基督教的仪式之中。

关于这一点,或许有人会问,“耶稣不是说过,因为律法的一点一画都不能废去,所以我们仍在律法之下?”答案是:不,他没有那样说。他所说的是,律法不能改变(路16:16-17)。耶稣来建立新的盟约(见路22:20,参见来8-10章),并以此来完成旧约的目的,从而结束了旧约时代。耶稣将这个完成本身称为一个“新的命令”——爱的律法(约翰福音13:34-35)。

这种从一个盟约到另一个盟约规定的变化,现代也有许多类似的例子。以劳工契约为例,新的契约可能在工作条件、不同的员工结构、不同的薪资等级等方面有明确的改变。但它也会保留旧契约中的某些特点——年资、休假,防止任意解雇,等等。尽管劳动契约与神和以色列人的盟约不属于同一个层面,但它也是一种契约,有助于说明这样一个事实:新的盟约可以和旧的盟约相当不同,但并不一定全然不同。圣经的盟约正是如此。

第四,旧约有一部分在新约中被重申。我们所说的是哪一部分?答案是,旧约伦理法有些方面实际上在新约里被重新阐述,适用于基督徒。神显然要借着与他全部的子民所建立的新约,使旧的律法这些方面继续适用于他们。实际上,这样的律法可以继续适用,是因为它们支持新约的两条基本律法,而所有的律法与先知(太22:40)也都是根据这两条律法:“你要尽心、尽性、尽力爱耶和华你的神”(申6:5)和“要爱人如己”(利19:18)。因此,耶稣引述了一些旧约的律法,赋予它们新的适用性(请读太5:21-48),并且从爱邻舍的角度重新予以阐释,而不是简单地将它们理解为应当遵守的禁令。因此我们说,从旧约到新约,重申的是律法的某些方面,而不是律法本身。

第五,全部旧约律法仍然是神对我们所说的话,尽管它们不是神给我们的命令。圣经含有神要我们知道的许多诫命,但这些诫命不是针对我们个人的,也许我们不关心在房上的四周安上栏杆(申22:8),但我们应该以这样的神为乐,他关心客人,担心他们会从不熟悉的房顶上掉下来,因此教导他的子民,在建房时也要想到爱他的邻居。这正符合我们将律法理解为以色列故事的一部分,如果我们不能很好地理解律法在以色列故事即前约的故事中的作用,我们就无法理解它在我们的故事即新约故事中的作用。

第六,旧约律法之中,唯有那些在新约里明确重申的,才可以被视为“基督的律法”之一部分(参见加6:2)。这一类的律法包括十诫,因为新约以不同的方式引用它们,要求基督徒应该遵守(见太5:21-37;约7:23);此外,还包括《申命记》6:5与《利未记》19:18的两条大诫命。其他具体的旧约律法没有哪条被证实是基督徒应该严格遵守的,尽管对基督徒来说,知道全部律法是很重要的事。

律法在以色列和圣经中的功用

尽管旧约律法不再是我们的律法,但若据此断定律法不再是圣经中有价值的一部分,那就错了。事实正好相反。不仅如保罗所说,在救恩的历史中,它“引我们到基督那里”(加3:24),而且,如果没有律法,我们就无法理解神拣选以色列人作他的子民的意义何在。还要注意的是,旧约中没有一处暗示有人因守律法而得救。

相反,律法是神赐给以色列人的礼物,他以此将以色列人从异教的邻邦中分别出来,为他们的行为设立规条和界限,以便使他们知道,他们应当怎样爱他们的神和彼此相爱。这就是为什么旧约中义人常常表达他们对神的律法的喜爱(例如,诗19;119)。当人不能完全遵守律法时,神又为他们预备了赦罪和赎罪的途径。

在旧约中,以色列的问题不在于他们没有能力遵守律法,而在于他们选择不遵守律法。旧约大部分的篇幅所记载的以色列故事是一个长长的关于以色列人悖逆的可悲故事。他们不断受到周围外邦“诸神”的诱惑和吸引。以赛亚清楚地看到,以色列人变得越来越像他们所膜拜的神祇,因此以赛亚说,以色列有眼但看不见,有耳但听不见,就像他们受到诱惑最后去膜拜的偶像。所以,他们本应作耶和华的子民,活出耶和华公义和慈爱、关爱贫苦之人的性情,然而他们变得贪婪、顽梗、淫荡,像迦南的巴力一样。

所以,认识律法之于以色列的作用对我们特别重要,因为我们从其中的许多事例可以看到,当以色列人敬拜神并且彼此相爱的时候,神自己的性情就被表达在他赐给以色列人的律法中。由此,我们也可以理解为什么还需要一个新约和随之赐下的圣灵(结36:25-27;林后3:6),这样神的子民因效法神儿子的模样而变得更加像神(罗8:29)。

所有这一切再次说明,在以色列律法没有被当作“救恩的方式”。神赐下律法不是为了救恩的目的,它也不可能起到救恩的作用。相反,它的作用在于确立神和它的子民之间彼此忠诚的关系。律法只是代表了以色列与神之间忠诚之约的条件。

从这个意义上说,律法有典范(范例)的功用。律法不是一张完整的清单,它无法将古代的以色列人为了讨神喜悦所能做或当做的事全部罗列出来。相反,律法所呈现的是忠于神的范例或样本。为了帮助你阅读这些律法,理解律法的两种基本形式对你会很有帮助。

绝对确定的律法

根据前面所说的,我们来看下面的经文:

在你们的地收割庄稼,不可割尽田角,也不可拾取所遗落的。不可摘尽葡萄园的果子,也不可拾取葡萄园所掉的果子;要留给穷人和寄居的。我是耶和华你们的神。你们不可偷盗,不可欺骗,也不可彼此说谎。不可指着我的名起假誓,亵渎你神的名。我是耶和华。不可欺压你的邻舍,也不可抢夺他的物。雇工人的工价,不可在你那里过夜留到早晨。不可咒骂聋子,也不可将绊脚石放在瞎子面前,只要敬畏你的神。我是耶和华。(利19:9-14)

首先要注意,这里三次提到“我是耶和华”,可见这些律法与耶和华自己的品格联系得多么紧密。以色列人是神的子民,他们应当敬拜神,从而像他们的神。这样的命令,在任何时代,对所有以色列人都是有约束力的。像这些以“要”或“不可”开头的命令,就是我们所说的绝对确定之律法。这些是直接的命令,普遍适用,明确吩咐以色列人应该做那一类的事,以履行他们与神之约中当尽的义务。但这样的律法显然不够详尽。例如,请仔细看第9-10节关于收割的福利法。请注意,此处实际上提到的只有田地的农作物(小麦、大麦等)和葡萄。这意思是说,如果你养羊或收获无花果、橄揽,就没有义务与穷人和寄居的分享你的农产品吗?难道其他的人承担使神所定的旧约福利制度顺利实行之责任,而你就没有义务吗?当然不行。律法有典范的特征——它借着一个实例来设立一项标准,而不是将每一种可能的情况列出。

同样,请看第13节下半节和第14节。这些话的重点在于禁止人迟付工资给雇工,和虐待身体有残疾的人。如果你扣雇工的工资几乎达一整夜之久,但就在天将破晓前付给他,那又怎样?耶稣时代的文士和法利赛人可能会辩称你的行为无罪,因为律法分明说“过夜”。但这种狭隘自私的律法主义实际上曲解了律法。律法的规章原是要作为可靠的准则,适用于所有的人,而不是一种专门的法律条例,把人想得到的一切可能情况都详细列出来。同样,如果你伤害了哑巴、跛子或智力迟钝的人,你仍然遵守了第14节的诫命吗?当然没有。“聋子”与“瞎子”只不过是从所有身体软弱的人当中选出来的例子,他们需要受尊敬,而不是被轻视。

现代社会常有比较详尽的法律。例如,美国的联邦法和各州的法律包含数千条规范各种情况的明确法令。尽管如此,总是还需要法官(时常还需要陪审团)来判断一个被控告的人是否违反了法律,因为要将法律制定得十分完备,甚至将每一种可能的违法方式都罗列出来,乃是不可能的事。因此,旧约律法比较接近美国的宪法——提纲挈领地阐明公平与自由之特性,而不太像美国的联邦法或州法。

请注意,我们的解释——旧约绝对确定(普遍、无限制)的律法有典范的功用(范例,而非完备的法规)——对于那些想要使遵守这些律法变得容易的人是毫无用处的。相反,我们已经指出,这些律法的措辞虽然有限,但其精神却包罗万象。因此,如果有人尝试遵守旧约律法的精神,至终必然会失败。从如此崇高、全面的标准来看,无人能自始至终讨神的喜悦(参见罗8:1-11)。只有法利赛人的方法——遵守律法的字句,而非律法的精神——才有几分成功的保证。但那只是一种属世的成功,而不是会使人确实按照神所要求的方式来遵守律法的成功(太23:23)。

因此,我们在此提出一点初步的释经见解:律法使我们明白,要倚靠我们自己来讨神的喜悦,根本不可能。这并不是什么新的见解。保罗在《罗马书》3:20说过同样的话。但这一点可以适用于律法的读者,不只是当作一个神学的真理而已。当我们研读旧约律法的时候,我们应该觉得谦卑,晓得我们能够属于神是多么的不配。我们应该深受感动,赞美感谢他为我们预备了一条使我们在他眼前被接纳的路,而不是要求我们履行旧约的律法!因为若非如此,我们就毫无讨他喜悦的希望。

决疑的律法

绝对确定的律法有一种与它相对的律法,我们称之为决疑(个案处理)的律法。请仔细观察下面这一段《申命记》的经文:

你弟兄中,若有一个希伯来男人,或希伯来女人被卖给你,服侍你六年,到第七年就要任他自由出去。你任他自由的时候,不可使他空手而去。要从你羊群、禾场、酒酢之中,多多地给他,耶和华你的神怎样赐福与你,你也要照样给他。要记念你在埃及地作过奴仆,耶和华你的神将你救赎。因此,我今日吩咐你这件事。他若对你说:“我不愿意离开你”,是因他爱你和你的家,且因在你那里很好,你就要拿锥子将他的耳朵在门上刺透,他便永为你的奴仆了。你待婢女也要这样。(申15:12-17)

像这样的律法,其要素是有条件的——它们所描述的某些条件,只在某些情境中对某些类型的人适用。决疑律法列举了一些可能发生的情况的例子。决疑的律法与绝对确定的律法不同,绝对确定的律法所描述的是任何人,在任何情境中都必须永远遵从执行的,而决疑的律法只适用于处于某种情境中的某些人,而不适用于所有情境中的每个人。

如此说来,上述律法只适用于以下的情况:(1)你——一个以色列人——至少有一个奴隶,或(2)你——一个以色列人——有一个奴隶,而他在规定的奴役期满之后,愿意或不愿意自动地继续做你的奴隶。如果你不是以色列人或没有奴隶,那么这律法就不适用于你。如果你自己是个奴隶,由于这条律法是对你的主人说的,它只能间接地适用于你,因为它保护你的权利。但这律法并不适合每一个人。它是有条件的——以在特定的时间可能适用也可能不适用于某一个人的条件为依据。

这种决疑或个案处理的律法,在旧约摩西五经六百多条诫命之中占了大部分。有趣的是,新约之中没有明确地重申任何一条这样的律法。因为这样的律法特别适用于以色列的公民、宗教和伦理生活,其适用性在本质上是有限的,所以不可能适用于基督徒。那么,基督徒可以从决疑的律法学到什么释经的原则?观察《申命记》15:12-17,我们会发现几点。

第一,虽然我们自己或许没有奴隶,我们却可以看见,神在旧约中对于奴隶制度的规定绝不是一种残忍无情的规定。我们无法根据这样的律法来证明在大部分的世界历史——例如,包括美国历史之中所实行的那种奴隶制度是正当的。允许奴隶在仅仅服侍六年后就可以自由离去,并带着足够的生活资料开始新的生活之规定,是针对奴隶制度规定的一个主要限制,使这种制度不可能被无限制地滥用。特别要注意这条律法与以色列自身历史的联系。作为被赎的奴隶,以色列人要对不得不成为他们的奴隶的人表示仁慈。

第二,我们晓得神爱奴隶。神的爱显明在律法所规定的严格保护条款,以及笫14节和第15节之中;这些严格的保护条款要求人对奴隶慷慨,因为神自己看以色列——他的子民——是一群以前曾做奴隶的人。

第三,我们晓得奴隶制度可以用慈善的方式来实行,以致被奴役的奴隶实际上要比获得自由的景况更佳。也就是说,奴仆的主人有义务供应食物、衣服、住处给他(或她)的奴隶,在许多情况下使他们得以继续生存,而且活得很好。这些奴隶处于古代巴勒斯坦经济普遍不佳的环境中,如果缺乏生存的资源,他们单靠自己就可能死于冻馁。

第四,奴隶的主人并未真正地完全拥有奴隶。他拥有奴隶,但必须受一些规范奴隶制度的律法所阐释或提到的限制之约束。在律法之下,他对奴隶的控制并不是绝对的。神是奴隶主和奴隶双方的主人。正如第15节所说的,神救赎(带回)所有的希伯来人,并且对他们全部——不论是奴隶或自由的人——都有所有权。

对我们来说,这四点都是宝贵的教训。《申命记》15:12-17的律法不是直接给我们的或与我们有关的命令——这一点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我们可以从这律法学到多少关于神的事、他对公平的要求、他对以色列社会的理想,以及他与其子民的关系,特别是关于“救赎”的意义。因此,这律法提供给我们有:(1)新约关于救赎教导的部分重要背景;(2)更清楚地说明旧约的奴隶制度与我们通常所想到的奴隶制度是何等的不同;(3)对神的爱有正确的看法——这是我们用别的方法得不到的。换句话说,这一段关于律法的经文依旧是神给我们的宝贵话语,但显然不是神所给我们的命令。

不过,我们无法由此律法得知古代以色列的奴隶制度的全部内容。例如,关于外国籍奴隶的一些规定在范围上就不相同。其实,摩西五经中所有关于奴隶的律法合起来,也只是触及表面而已。几百条律法显然只能当作典范,亦即人应该如何行事的范例,而不是包含一切的律法。倘若连含有数千条法令的现代刑法和民法都无法彻底地引导社会,那么,旧约律法更不能被认为是包含一切了。不过旧约律法确实包含了神为旧约时代的人所订立的种种标准,所以当我们努乃遵行他的旨意时,它对我们仍有极大的指导意义。

旧约律法与其他古代的法典

以色列人不是第一个根据法律行事的民族。在摩西颁布律法给以色列人(公元前1440年或更晚些,端视出埃及的日期而定)以前的时期,已有几个古代国家的法典存在。当这些更早的法典与旧约律法相比时,显然旧约律法远比它们更进步。如果我们晓得旧约律法与其他古代法律多么不同,我们就会更充分欣赏它的价值。我们并不是说,旧约律法代表道德与伦理教导的最高标准。这种情形只有在新约时代基督本身的教导中才有。但旧约律法确实是非常进步的,超越了所有法律的标准。

例如,请仔细观察下列两套法律。第一套法律出自《艾许努纳法典》(Laws of Eshnunna)——约于公元前1800年所制定的阿卡狄亚法典:

如果一个自由人对另一个自由人没有权利,却捉了那人的女奴隶,将她拘留于家中并导致她死亡,他就必须给那女奴隶的主人两个女奴隶,作为赔偿。如果他对一位上流社会的人没有权利,却捉了那人的妻子或儿女并导致他们死亡,那是死罪,捉人者必须死。(《艾许努纳法典》,第23、24条,本书作者翻译;参见J.B. Pritchard,ed. Ancient Near Eastern Texts Relating tothe Old Testament,3rd ed.;Princeton:University Press,1969,p.162)

第二套法律出自有名的《汉谟拉比法典》(Law Code of Hammurabi),汉谟拉比是巴比伦的一位国王,于公元前1726年“颁布了这个国家的法律”:

如果一个自由贵族打另一个自由贵族的女儿,导致她流产,他必须为她的胎儿赔偿十舍客勒银子。如果那个女人死了,他们必须将他的女儿处死。如果他猛击一个平民的女儿,导致她流产,他必须赔偿五舍客勒银子。如果那个女人死了,他必须赔偿二分之一麦纳银子。如果他打一个自由贵族的女奴隶,导致她流产,他必须赔偿二舍客勒银子。如果那个女奴隶死了,他必须赔偿三分之一麦纳银子。(《汉谟拉比法典》,第209-214条,本书作者翻译;参见J. B. Pritchard,ed. Ancient Near Eastern Texts Relating to the Old Testament,3rd ed.;Princeton:UniversityPress,1969,p.175)

这些法律有好几个问题值得探讨,但我们要特别注意一个问题——这些法律里的阶级区分。请注意,这些律法对于人导致奴隶或平民死亡的行为,只课以罚金,但对于导致贵族家庭成员死亡的惩罚,则是死刑。另外请注意,贵族家庭的男性成员所伤害的若是女人,几乎就可以免受处罚。因此,在第二套法律(《汉谟拉比法典》,第209-214条)里,甚至当一个贵族导致另一个贵族的女儿死亡,他本身仍不必受苦。反之,他的女儿要被处死。同样,在第一套法律(《艾许努纳法典》,第23、24条)里,一个奴隶的死亡只以两个奴隶作为赔偿。杀人者则免受处罚。

这些法律对待女人与奴隶就像对待财产一样。它们对于女人或奴隶受到伤害的处理方式,与这些法典的其他法律处理动物或财物受损害的方式完全相同。

旧约律法在伦理方面的突破,远远超越这样的法典。禁止杀人的诫命绝对不受性别或社会地位的限制:“不可杀人”(出20:13)。“打人以致打死的,必要把他治死”(出21:12)。关于伤害奴隶的赔偿,旧约律法也很进步:“若打坏了他奴仆或是婢女一个牙,就要因他的牙放他去得以自由。”(出21:27)就大体而论,奴隶在旧约律法中的地位,与在其他更早期的法律中的地位有很大的差别。“若有奴仆脱了主人的手,逃到你那里,你不可将他交付他的主人。他必在你那里与你同住,在你的城邑中,要由他选择一个所喜悦的地方居住”。(申23:15-16)汉谟拉比的法律容许一个贵族强迫其女儿因他置人于死而被处死,但旧约律法迥然不同,它明确规定:“不可因子杀父,也不可因父杀子,凡被杀的都为本身的罪。”(申24:16)

旧约律法对以色列人的益处

旧约律法无法给人永远的生命,也不能使人在神面前有真正的义,律法在这方而无能为力。而且,它也不是为了这样的目的而制定的。然而,如果我们正确地了解律法的目的,就可以明白律法是对以色列人有益的,是神对其子民的仁慈与恩惠极佳之实例。当你看见我们在此选作实例的各种律法时,请从这个角度来阅读。

关于食物的律法

实例:“猪,因为蹄分两瓣,却不倒嚼,就与你们不洁净。”(利11:7)

食物的律法,例如这条禁食猪肉的律法,不是神要用来任意地限制以色列人的口味。反之,它们有重要的保护目的。大部分被禁止的食物,是那些(1)在西奈旷野与(或)迦南地干燥的气候中更可能会导致疾病的食物;或(2)在西奈旷野与(或)迦南地那种特别的农业环境中,作为食物来饲养既不经济又不明智的动物;或(3)一些团体喜欢用作宗教祭品的食物,而他们的做法是以色列人不应效法的。此外,由于医学研究已经证明,食物过敏症因种族而有所不同,食物的律法无疑使以色列人不会罹患某些过敏症。旷野没有许多花粉困扰以色列人的肺管,却有一些动物的肉会使人的神经系统不适。特别有趣且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研究食物过敏症的专家所说的,以色列人的肉类的主要来源——羊是所有主要的肉类中最不会引起过敏症的动物。

关于流血之律法

实例:你要把公牛牵到会幕前,亚伦和他的儿子要按手在公牛的头上。你要在耶和华面前,在会幕门口,宰这公牛。要取些公牛的血,用指头抹在坛的四角上,把剩余的血都倒在坛脚那里。”(出29:10-12)

像这样的律法给以色列人定下一项重要的标准。罪应受罚。神借着律法向他的子民启示,得罪神的人不应活着。但他也预备了罪人可以逃避死亡的方法——可以流代替者的血。神以此方式表示接受另一活物——动物——之死,以代替他有罪的子民之死。律法的献祭制度将这个方法融入以色列的生活之中。它是神的子民生存所必需的一部分,“若不流血,罪就不得赦免”(来9:22)。最重要的是,要求代替祭物的律法,为基督的代赎工作定下了先例。《希伯来书》9:22所说的原则是圣经一贯的原则,基督的死成全了律法的要求,也是神接纳我们的基础。旧约律法是那伟大的历史事件生动的背景。

不寻常的禁令

实例:不可用山羊羔母的奶煮山羊羔。”(申14:21)

你或许会问:“那有什么不对呢?”为什么旧约会有这一条律法,会有诸如“不可叫你的牲畜与异类配合”,或“不可用两样搀杂的种种你的地”,或“不可用两样搀杂的料作衣服穿在身上”(利19:19)的其他律法?

答案是,这些禁令是用来阻止以色列人参与迦南人庆祝丰收的祭祀仪式。迦南人相信所谓的同感巫术,即象征性的行动能影响诸神与大自然。他们认为,用山羊羔母的奶来煮山羊羔,会神奇地确保羊群继续不断地繁殖。搀杂动物的种类、种子或质料,是将它们“结合”,以便神奇地产生“后代”,亦即未来的农产丰收。如果神的子民做这种愚蠢的事,神不能也不会赐福给他们。这些律法的本意是要保守以色列人不被引入无法给人救恩的迦南宗教,了解这一点会帮助你明白这些律法非但不专横,而且与人大有禆益。

赐福给遵守者的律法

实例:每逢三年的末一年,你要将本年的土产十分之一都取出来,积存在你的城中。在你城里无份无业的利未人,和你城里寄居的,并孤儿寡妇,都可以来,吃得饱足。这样,耶和华你的神必在你手里所办的一切事上,赐福与你。”(申14:28-29)

当然,以色列的所有律法原是要赐福给神的子民(利26:3-13)。但有些律法特别说明,遵守它们会领受福分。《申命记》14:28-29关于第三年十一奉献的律法,宣告要赐福给顺服的人。如果有人不关怀他们中间贫穷的人——那些没了“土地”的人,如利未人、孤儿、寡妇——神就不会使他们兴盛。十分之一属于神,而神已经规定了该如何使用。如果违反这个命今,就是偷窃神的钱。这条律法使贫穷的人得到救济,也使帮助穷人的得到益处。这样的律法既不是限制性的律法,也不是惩罚性的律法。相反,它是促使人行善的工具,因此,它对于我们以及古代的以色列人,都有教育的意义。

总结:一些“要”与“不要”

我们在此将本章所说的重点列成一个释经原则的简表,希望每当你读旧约摩西五经的律法时,能对你有帮助。你在读律法的时候,牢记这些原则可以帮助你避免错误地应用律法,同时可以在律法里看见它有教导和建立信仰的特质。

1.要将旧约律法视为神向你启示的话。

不要将旧约律法视为神直接给你的命令。

2.要将旧约律法视为旧盟约的基础,因此也是以色列历史的基础。

不要将旧约律法视为新约的基督徒所应遵守的,除非在新约里明确地重申的。

3.要晓得神在旧约中所启示的公平、慈爱和高标准。

不要忘记神的仁慈与严格的标准是均衡的。

4.要将旧约律法视为典范——为各种应有的行为提供实例。

不要认为旧约律法是完全的。它没有包括一切。

5.要记得:律法的精髓(十诫与两条最重要的律法)在先知书中重复出现,又在新约中重新颁订。

不要认为先知书或新约会经常引用旧约的律法。

6.要将旧约律法视为神给以色列人的丰厚礼物,只要他们遵行律法,就会得到许多恩惠。

不要将旧约律法视为一套旨在限制人自由的规条,既专制又令人厌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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